湖北省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
(2020年6月19日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
全省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醒教育,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四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充分体现严管厚爱。
第六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同级党委职责,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
第二章 适用方式和情形
第七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提醒谈话或者警示谈话;
(二)批评教育、约谈;
(三)纠正或者责令停止错误行为;
(四)限期整改;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七)通报;
(八)诫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第八条 党委(党组)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以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政治站位不高,效果不明显的;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
(三)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的;
(四)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党委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方面不够严格,以及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够规范的;
(五)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分管范围内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湖北省实施办法方面,意识有所松懈,作风不够严实,工作中存在搞形式、走过场倾向的;
(七)联系群众不够密切,服务群众不够深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没有及时到位的;
(八)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九)执行党内法规不够严格,在履行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执规责任上不力的;
(十)在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干部群众有所反映,但因客观因素而无法查证的;
(十一)对自身要求不够高,或者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存在苗头性问题,干部群众有所反映的;
(十二)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或者领导干部在述责述廉等民主测评中,满意度较低的;
(十三)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情形。
第九条 党委(党组)对于存在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应当及时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认为由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当提出建议,有关党委(党组)按照规定实施。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按照党组织关系或者日常工作管理关系分级负责。对于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实施,或者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党委(党组)有关负责人组织实施。对于其他党员干部,一般由党委(党组)有关负责人组织实施,或者依据规定委托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采取提醒谈话或者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约谈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提出要求,并以适当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采取纠正或者责令停止错误行为、限期整改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党员干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应当要求党员干部写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
第十五条 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接受监督与批评,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参加会议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对党员干部予以通报、诫勉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党员干部对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正确对待、如实说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党委(党组)发现有不如实说明情况,整改不彻底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加强经常性提醒教育,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班子成员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函询的党员干部,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被函询党员干部严肃认真对待,及时主动整改,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如实说明情况,接受监督与批评。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明确办公室(厅)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纪委)等作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做好记录,建立台账,保存档案资料,按照季度统计汇总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联系监督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 将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纳入党委(党组)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内容,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以及分析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应当及时纠正;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机关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