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的系统总结,它再次向全党划出新的纪律“底线”,再次释放出党中央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进一步提高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带头思考、带头贯彻,以实际行动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提高新站位,深刻领会把握《条例》体现出的政治导向、政治考量、政治决心
《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筑牢“两个维护”的政治忠诚。《条例》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把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提高到一个新高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不断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一要坚守政治立场。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坚守政治纪律。要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尊崇党章,增强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使遵规守纪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三要坚守政治规矩。要强化规矩意识,坚守廉洁底线,加强政治体检,做到心里时时有规矩、言行处处守规矩。
(二)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关于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这次修订的《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成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深入总结监督执纪中的新经验新做法,真正把纪律和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实现纪律建设与时俱进,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学习贯彻《条例》,不断提高依规治党依规履职的政治能力和工作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定决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探索符合新形势、有效管用的管党治党新途径,重新修订了一系列富有创造性的管党治党新举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们党在强化自我管理方面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它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依规管党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为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提供了重要利器,将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前推进。
二、把握新要求,发挥《条例》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的作用
《条例》无论立意内涵,还是精神实质,相比过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把握这些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发挥《条例》在监督执纪问责中的标尺和利剑作用。
(一)充分认识执纪执法运行机制发生变化,但实事求是的公正原则没有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法贯通,首要的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既体现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又注重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作为肩负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双重职责的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用好《条例》的“尺子”,严格“丈量”违纪事实,又要依据宪法、监察法等法律实施监察。通过全面贯通运用好纪与法,做到精准执纪执法,使反腐败工作权威高效,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二)充分认识违纪违法表现形式发生变化,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没有变。《条例》增加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例如,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范畴;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进行股票内幕交易,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被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行为被列入违反工作纪律范畴;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范畴等。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
(三)充分认识社会矛盾发生变化,但为民谋利的责任使命没有变。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论断。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发生深刻变化,但为人民谋利益的初心和使命没有变。《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与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三、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队伍,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标《条例》,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担当新角色、展现新面貌、实现新作为,努力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
(一)在强化监督检查上体现新担当。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党纪国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带头遵守执行《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把遵纪守法作为自己最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在强化正风反腐上展现新作为。《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动员、再部署,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是新时代党和人民赋予纪检监察干部的历史使命,必须深刻领会、认真落实。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因此,要坚定正党风、防腐败的决心,持之以恒狠抓作风建设,创新执纪理念,改进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三)在强化自身建设上达到新高度。《条例》为今后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供了更加科学的遵循,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条例》的鲜明特点和深刻内涵,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不断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和驾驭风险本领,真正做到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努力锻造出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队伍。(作者系潜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