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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谈体会】刘辉: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贯穿纪律建设始终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11-15 15:10    分享: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提供了重要遵循、明确了纪律标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深刻把握党中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在纪律建设过程中着力做好“四个结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把握《条例》中所蕴含的“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的重要经验,把准政策,刚柔并济,把厚爱建立在严管之上,实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

一是聚焦“两个维护”开展政治监督。《条例》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提升到新的高度,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自觉担负起落实“两个维护”的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始终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在工作中要突出政治考量,严格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监督,紧盯“七个有之”问题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治偏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走过场、做选择、搞变通等行为严查快办,对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交织的党员干部坚决惩治,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时刻紧绷政治这根弦,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在荆门落地生根。

二是践行“四种形态”层层设立防线。《条例》涵盖了党员干部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管好“好同志”到“阶下囚”之间的广阔地带,关键在于织密网络,盯住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共同职责更是第一职责,要在监督重点上既注重构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体系的“四个全覆盖”,更始终紧盯“关键少数”;在监督范围上既注重“八小时以内”,更逐渐向“八小时以外”拓展。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紧盯违纪行为初始,对发现的苗头倾向及时提醒,对那些自律不严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及时处理和纠偏,让违纪者知耻知止、自悔自新,让观望者敬纪畏纪,收敛收手,防止小恙拖成大病、小患引发大害。

三是突出“双向发力”体现宽严相济。寄厚爱于严管,既要保持监督的力度,严防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免责当“保护伞”,人为搞纪律“松绑”,还要做到激励和约束并重,实事求是,区分情形,杜绝执行纪律片面化、机械化、简单化。当前要做好与“三个区分开来”的深度对接,加大对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行为查处力度,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帮助他们卸下包袱、重拾信心、轻装上阵,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今年以来,荆门市纪检监察机关在围绕“整顿干部作风、整治发展环境”专项活动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的同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及时利用初核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巩固了活动成效,有力推动了全体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从严改进作风。

二、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条例》聚焦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将党章中关于纪律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细化具体化,为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提供了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惩戒和教育同步实施,更加充分地发挥纪律的高压震慑和常规预防双重作用。

一是持续高压强化震慑。“惩前毖后”的前提是“惩”,没有霹雳手段难见菩萨心肠。面临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抓住惩治这一手不松劲,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久久为功,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敢抓敢管,紧盯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铁面执纪执法,坚定不移减少存量、遏制增量,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二是双向嵌入深化宣教。要积极探索纪法教育与执纪执法业务双向嵌入办法,将纪法宣传教育融合贯通到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全过程,前移警示教育关口,让“前半篇文章”和“后半篇文章”前后融通。在执纪执法办案中,要将纪法宣传教育一并考虑、统筹和部署,在审查单一案件本身的同时,找准找实可能产生“病变”的“病原”“病灶”,深度挖掘警示素材,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的“释纪”功能,推动党员干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三是以案促改放大效应。做深做细做实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在面对面宣读处分结果的同时,结合部门、行业特点,既通报纪律审查过程,剖析违纪特点,讲透警示意义,又开列问题清单,提出具体整改要求,使处分决定宣布的过程成为加强纪律教育、以案促改的过程。更好发挥监察建议纠错、处置、治本功能,持续跟踪问效,近两年来,荆门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查办案件发现的问题,向15个单位党组织提出监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分别以内部队伍整肃、问题集中治理、完善制度机制等措施查漏补缺、堵塞漏洞。

三、坚持攻心与关心相结合

《条例》修订相关条款与监察法相衔接,更加有效地弥补了法律的监管空白,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纪检监察机关要手握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攻心不失关心地开展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是强化思想引导。纪检监察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审查调查的目的是要教育人、挽救人。要坚持以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切入做好审查调查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谈话函询、审查调查、审理谈话,将“同志式”“帮助式”审查融入政策感召、触及心灵、唤醒初心的高压之中,努力让对象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根据被调查人的性格特征、家庭社会关系等情况因人施策,以专案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的形式,通过帮助审查调查对象重温入党誓词、重读入党申请书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唤醒审查调查对象党员意识和纪律意识,促使其真诚反思悔过。

二是坚持纪法双施。注重纪法贯通、纪法衔接,从审查调查安全的大局出发、从关心爱护同志的角度落位,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在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时,控制知晓面,尽最大可能减少对受调查对象、协查对象的心理压力。根据案情进展情况和事实依据,及时调整策略、转变打法,程序和实体并重,依法依归收集和固定证据,以完备的证据打消审查调查对象侥幸心理,实现快查快结、速效兼取。用活用足政策,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情节,从政治生态的角度看问题,审慎负责地提出处置意见,实现案件查办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做好回访关怀。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对待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能“一处了之”,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教育挽救的政治责任,以对党负责、对同志负责的责任担当认真抓好纪律处分的“后续工程”。要认真落实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办法,全覆盖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帮助他们端正态度,正确对待所受处分,化解心结,重整行装再出发。对受处分后仍不思悔改、顶风违纪的严肃处理;对积极改错、表现突出的,按期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务处分,积极向组织推荐使用。

四、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条例》修改再次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出了纪律红线。守住纪律红线,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要坚持双管齐下,双轮驱动,严格纪律约束,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一是入细入微地加强宣传引领。精心组织抓好《条例》精神的学习宣传,通过宣讲诠释、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等丰富形式,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真正把自己摆进去,学思践悟,以知促行,自律自纠,使学习宣传的过程成为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意识的过程。

二是与时俱进地建强制度支撑。秉持务实管用、急用先立的原则,对照《条例》认真梳理、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着力解决好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彼此呼应,把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越扎越紧,努力提升制度体系的整体效能。

三是润物无声地涵养纪律文化。《条例》的修订及时增写了家风家规方面的规定,将纪律约束向更高的层级跃升。党员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的修复、净化和守护必须齐头并进、相互促进。要润物无声地涵养积淀敬纪畏纪遵纪护纪的纪律文化,深化拓展廉洁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等创新载体,引导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主动抓好家风家规建设,持续释放良好家风家规对党员干部的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效应,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作者系荆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