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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村干部进行监督(三)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08-01 09:48    分享:

随着国家财政不断向农村地区覆盖倾斜,如何管好用好各类资源资产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新问题。近期,不少网友就村干部的监督提出了一些问题,我们从中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问题,采访了长期致力于基层监督制度研究的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

问:“三职一肩挑”模式给基层权力监督带来哪些挑战?

周长军:“三职一肩挑”容易造成内部监督乏力。“三职一肩挑”后,当选人权力更加集中,导致“一把手”拥有了更大行动空间,副职、下级由于职位和权力受限,难以形成对正职的有效制约,很难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在三套班子一套人马的情况下,极可能出现村支书动用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等问题。

村庄是血缘、姻缘、地缘等构成的熟人社会,彼此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一定程度导致村民代表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存在软弱性和消极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和村民会议的参与程度不高,最终导致部分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失灵。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进行监督,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多数是村党组织委员担任,其本质上从属于村党组织,很难实现独立监督。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一部分村务监督委员因种种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不敢、不能监督,一切按照村“两委”的安排来工作,成为村“两委”的办事机构;还有一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派系较为复杂,“当选派”容易丧失监督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落选派”则容易演化成利用监督权能行派系斗争之实,没有做到真正的履行自身的职责。

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由于长期以来村级组织的运转经费主要依靠农村集体经济来保障,一些村改制后,并未真正实现村委会经费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费分账管理、分账使用。同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多仍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村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发挥的监督作用较小。

再者,整体而言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预警机制不完善。各级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如何行使监督权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在少数,但是大多数都是原则性的规章制度,比较笼统,不够详细、缺乏操作性。(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