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你的违纪事实材料,请你看一下,以上违纪事实是否属实?”今年三月的一天,刚到审理岗位不久,主任便安排我作为主谈,对某单位报账员刘某进行审理谈话。
“这份违纪事实材料,审查组的同志之前已给我看过了。对事实我没有意见,但对于责任承担方面,我有异议。”刘某略显委屈地说。
“根据案件事实材料,你作为单位财务人员,违反规定,用虚开公务接待函及发票的方式,冲销了单位聚餐产生的一笔费用,属于在职责范围内不正确履行职责,按规定你应当负有直接责任。”我指着案卷材料说。
“虽然我是单位财务人员,但这次报销的事,我是请示过领导的。年底扎账时,我发现账上这笔聚餐费用按规定报销不了,就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让我以公务接待的名义报销,我就按他的意思办了。现在事情出了,我却要负直接责任,我只是单位的一个小报账员,领导安排我做什么,作为下属,敢不执行吗?”刘某激动得眼泪都快掉下来。
面对刘某的质疑和不服,气氛有些凝固。
“你别激动,觉得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提出来,我们这次审理谈话就是要听听你的意见,会充分保障和维护你的权益。”看到场面僵持,主任迅速把话接了过去,并示意我给刘某倒了一杯热水。
“我就是觉得对我的处理有些不公,我认为自己作为下属,按领导的指示干工作没有错,就算是错了,也跟我没有关系……”刘某继续为自己鸣不平。
“你说的没错,作为下属,一般情况下,领导安排的工作,应该执行,但不能不分对错,更不能丧失原则去执行。你身为共产党员,且是单位的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履行财务管理规定,而不能放弃职责职业‘底线’,知错犯错。”主任耐心地解释着,“此次违规报销的事,你的分管领导是要负领导责任的,我们会按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因为你们职责不同,所以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但不管在什么岗位,只要犯了错误,都要对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你说对吗?”
刘某低下了头,一阵沉默。
“对于此次用虚开公务接待函和发票做账报销一事,你身为单位财务人员,明知是违规违纪行为,却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仍然违规执行,导致违纪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给予你相应的纪律处分。怎能以‘领导指示’和‘身不由己’为理由来回避自己的责任呢。当然,对于你提出的意见,在量纪时我们也会依据事实酌情考虑。”主任继续解释道。
“我明白了……”沉思过后,刘某低声说道,“其实我知道自己是有责任的,但就是觉得有些委屈,心里就是过不去这个坎。因为今年面临单位机构改革,可能年底我就要被划转到新单位去了,我不想背着‘处分’到新单位。”
“要正确面对纪律处分,不要把处分当作是‘目的’和‘负担’。党纪处分的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我们不是为了处分人而处分人,而是为了帮助你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从而避免以后犯更大的错。”主任继续说道。
“通过这件事情,我吸取了深刻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严守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绝不再犯类似错误,我接受组织对我的处理……”刘某缓缓抬起头,带着几分惭愧。我知道,这一刻,刘某的“心结”终于解了。
通过此次谈话,我真切感受到审理谈话不只是“走程序”,而是审理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谈话中,不仅要“吃透案情”,还要注重“疏导教育”。通过分析违纪人员的心理状态、心理期待,真诚沟通交流,使谈话具有针对性、感染力、认同感。不仅要让其“服”,更要让其“顺”,最终使其放下思想包袱,积极改正错误,努力工作,切实发挥审理谈话的教育治本功能。
现在,每次审理谈话结束之后,看到被审查对象解开“心结”自我反省后的那份释然,我的心里都能真切地感受到做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的欣慰和自豪。这也激励着我在审理工作中,既要当好案件质量的“审核把关者”,又要当好被审查对象的“思想疏导者”。(钟祥市纪委监委 钟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