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强调,要加强诬告行为治理。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到加强诬告行为治理,昭示了通过深化治理坚决刹住诬告歪风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彰显向诬告者亮剑、为清白者撑腰的鲜明导向。
谗邪害公正。行使检举、控告权是党员的重要权利,但极少数居心叵测之人以举报为名行诬告之实,他们有的故意捏造,借信访举报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有的在换届考察前夕,炮制“黑料”,给他人“使绊子”;有的因自身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便肆意造谣中伤他人,等等。这既扰乱了正常信访举报、检举控告秩序,也会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尤其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涉及的利益格局调整和体制机制变革更加深刻,如果党员干部因推动改革而受到诬告陷害,难免会影响他们担当作为的劲头,甚至导致干部“寒了心”“泄了气”,进而贻误改革发展大局。
诬告陷害看似个人品质问题,实则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是颇具危害的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防止“七个有之”,其中之一就是“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诬告陷害行为,不仅使清白党员干部受到伤害,也会对所在地区和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和治理诬告行为。
扶正必先驱邪,激浊方能扬清。诬告陷害、恶意举报之所以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纪违法成本低。一些地方在打击诬告陷害行为时还存在“定性难、取证难、查处难”等问题,导致诬告陷害者逃脱惩处。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把加强诬告行为治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定期会商、信息互通、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构建多部门联动的“查诬”工作格局。精准研判问题,对诬告问题线索深核细甄,正确区分正常检举控告、错告及诬告,做到审慎评估、分类施策。加大惩处力度,整合组织、公安等部门力量开展联合惩戒,依规依纪依法对诬告陷害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实事求是、审慎稳妥等原则积极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做到审批规范、有据可依、流程合规,不让不实举报、不实问题成为优秀干部评先晋级、选拔任用道路上的“绊脚石”。公开通报诬告陷害典型案例,既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行使监督权,也告知诬告陷害的后果,提高对违纪违法成本的认识,弘扬新风正气、树立鲜明导向,推动抵制诬告陷害行为成为社会共识。
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必须常抓不懈、严抓不怠。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坚决清除妨碍改革的“拦路虎”“绊脚石”,做到“有腐必反”和“有诬必查”双管齐下,持续深化对诬告行为的治理,为干事创业者保驾护航,凝聚起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强大合力。(赵聪)